最近小保收到了很多伙伴们的疑问,今天小保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大家问的最多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什么三个月后再做?
三个月?为什么!
其实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并未规定为三个月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做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十日。
注意这里注明的是伤情“稳定后”,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一般认可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做鉴定。至于为什么很多人会选择在三个月后做鉴定: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一般受伤三个月后伤情逐渐稳定,这个时候去做鉴定是合适的。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还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才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工伤认定是在发生工伤后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怎么做?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含: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那我们常说的工伤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法律意义上的三种鉴定是有细微差别的。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是包含劳动能力鉴定的,另外还要包括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狭义上讲工伤鉴定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需要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的一种活动。而伤残鉴定通常是指伤后(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伤残程度鉴定。在一定程度上与工伤鉴定存在一些重合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的地方。
但是发生工伤后,我们日常说到的工伤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其实都是指的工伤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
好啦今天小保就“扒”到这里了,你们懂了吗?欢迎各位伙伴咨询关于雇主责任险、工伤、企业风控方面的问题,小保等你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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