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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理赔律师一个保险案例,两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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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所在单位在某年5月为其所有职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期为一年,刘某指定其父亲刘大某为保险受益人,结果就在同年8月,刘某在家做家务意外身亡,更巧合的是,当天刘某之父刘大某在刘某去世半天后遭遇车祸身亡。事后得知,刘大某在同年7月,见到前妻于某(刘某生母)生活拮据,便私自将保单权益转让给于某,还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此事刘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于某与刘某继母王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理赔。

于某认为,自己与刘大某签订了协议,现在自己是合法的受益人,就算协议无效,自己也是刘某生母,自己当然有权继承刘某遗产。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刘某法律上的母亲,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同时自己也是刘大某的法定妻子,现在丈夫、儿子均去世,无论这笔保险金算作谁的遗产,自己都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最后经过法院审理,这笔保险金是当做刘大某的遗产由王某全额领取。那么于某与刘大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这笔保险金又为什么是刘大某的遗产呢?

刘大某私下与于某签订的约定将保单权益转让给于某的协议有效吗?无效。根据《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同时第41条规定指明,被保险人、投保人都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或者附批单。也就是说,如果想有效地变更受益人,首先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且需保险人知晓后添加书面批注或批单。而本案中,刘大某与于某额协议是双方私下决定的,也就是说既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也未通知保险人,并不满足上述变更受益人的条件,这份保险受益权转让的协议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保单的受益人仍然是刘某最初指定的刘大某。

为什么这笔保险金最后成为了刘大某的遗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是如果是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这笔保险金就作为受益人的遗产来处理。在本案中,刘某先于刘大某死亡,在刘某死亡后,保险金归属于刘大某,后刘大某死亡,这笔保险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为刘大某的遗产进行处理。又根据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本案中刘大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现任的妻子王某,于某由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不具有继承刘大某遗产的法律资格。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保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寄出给王某,由王某全额获得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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